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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联手挪用救灾资金

                                                                   部门联手挪用救灾资金 


  【背景材料】 
  我国目前还有一部分地区没有摆脱贫困,尤其是西部地区,十年九旱,自然灾害频繁,造成当地群众生活困难。国家为了维护全社会的安定团结,在中央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每年仍安排了一定数额的救灾资金专项用于救济灾民。为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管理,2002年8月至9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GS省2001年至2002年6月末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申请、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省TW县民政局利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方式,挤占、挪用、截留救灾资金,违规违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 
  【违纪事实】 
  一、违纪事实 
  1、挪用救灾资金64.5万元建设“民政大厦”。 
  检查发现,TW县民政局采用反复转帐等方式,共计挪用中央专项资金64.5万元用于基建支出,其中有40万元属于中央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费。2001年12月31日,民政局从救灾资金补助费列支10万元,以“口粮有偿”名义,将款项转入扶贫周转金账户。同日,从扶贫周转金账户转入基建账户。2000年8月10日,该县民政局向财政局申请借款30万元。14日,县财政局从社保资金专户列支30万元,此款直接转入民政局基建户,用于基建支出。2001年12月31日,民政局以“口粮有偿”名义,从救灾资金专户中转出30万元,偿还财政局借款。此外,从1998年10月至2002年1月,民政局还通过其所属的扶贫周转金账户,以借款名义分4次将24.5万元资金转入基建账户。 
  2、民政、财政联手调减历年财政欠拨救灾资金结转数。 
  检查发现,该县财政局从1999年开始,上年结转安排数前后不衔接,差额较大,人为调整年度决算迹象明显。原来,2000年8月24日,该县民政局会计董某根据地区民政处救灾科的口头答复,与该县财政局田某某协商,主动提出将1999年以前结转的救灾资金329.4万元直接调减为63.4万元。经时任该县财政局局长的张某某同意,在2000年第3季度《救灾款收支情况季报表》中虚列救灾支出266万元。双方单位加盖公章,董某、田某某分别签字。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该县民政局、财政局、地区民政处保留。据查证,该县2000年度财政决算救灾资金年终结转数应为333.6万元,实列109万元,少列224.6万元;2001年度应为361.6万元,实列26万元,少列335.6万元。少列部分全部用于其它财政支出。该县财政局在制定2001年度财政预算时,将少列的结转指标又做了重新安排,在“上年结转数”中反映,但截止检查结束时,尚未补拨。 
  3、民政福利企业通过账外账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核算救灾资金。 
  1998年9月28日,该县民政局签发《关于同意TW县民政实业公司为社会福利企业的批复》,明确该实业公司正式成为民政直属的福利企业。其任务除安置部分残疾人再就业外,主要就是用民政局拨付的救灾口粮款购买小麦原料、生产加工面粉,并及时送到灾民手中。但实际执行情况并非如此。据统计,该实业公司自1998年6月至2001年5月共计收到该县民政局转入救灾口粮220万元,全部转入该公司在该县农行开设的账户。检查发现,该账户并没有进入实业公司法定帐内,已经形成帐外帐。从该账户支出明细看,也大都与救灾无关。主要列支科目为“其他业务支出”、“应付福利费”、“产品销售成本”、“预提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应付工资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累计占用救灾口粮款43.3万元,而购买原材料小麦的资金支出仅为128.6万元,生产成本比例严重失调。以上种种迹象表明,该账户是一个将帐内资金向帐外转移的“小金库”。 
  此外,1999年11月26日,该县民政局又签发《关于同意TW县民政福利工业有限公司为社会福利企业的批复》,明确该工业公司为民政局直属的独立核算、自主盈亏的集体民政福利企业,其任务也是用民政局拨付的救灾口粮款购买小麦原料、生产加工面粉,为灾民解决吃粮问题。公司设立文件要求 “自觉接受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但检查发现,该公司居然没有按规定开设账户,民政局拨付的救灾口粮款139.9万元,全部通过公司法人李某某以个人名义开设的17个活期存款账户核算,与李某某个人资金混杂在一起。在公司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全部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办理。如该公司曾借款给民政局民政大厦基建支出35.5万元,全部采用现金形式支付。这其中既有救灾资金,也有李某某个人存款,根本无法分清。检查还发现,工业公司会计基础工作非常薄弱,会计核算混乱。作为一家公司,没有材料采购帐、产成品帐、现金日记帐,也没有产品销售帐和产品出库单,购买原材料不索取原始发票,甚至连白条收据都没有。公司开据的原始发票大都丢失,会计资料严重缺漏。根据李某某反映,工业公司为私营企业,年终利润归个人所有,称其为民政福利企业只是挂个名,目的是减免各种税赋。2002年5月,该公司已取得免税资格。 
  4、用中央救灾资金发放灾区口粮,竟然向灾民收取费用。 
  该县民政局1998年签发下拨第一批救灾款通知时明确规定,各救济户每公斤面粉交0.2元(每袋5元),每公斤玉米交0.12元(每袋3元)的费用,作为乡镇救灾储备金。经检查组查证,在1998年5月至2002年1月期间,该县民政局发放灾民口粮面粉82543袋,收取费用41.2万元,玉米粉1750袋,收取费用0.5万元,收费总额共计41.7万元。在抽查YW县某镇时,发现该镇1999到2002年共收取灾民口粮款2.3万元,并于2001年11月和2002年3月分2次以现金方式上交县民政局,金额1万元,余下1.3万元还在镇民政助理帐上留存。截止检查日,该县民政局共上收资金6.7万元,其余资金仍沉淀在各乡(镇)。 
  二、违纪特点 
  纵观检查发现的问题,该县民政局挪用、侵占中央财政救灾资金的违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违纪手法多样。从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有巧立名目,通过将救灾资金频繁转账,最后用于办公大楼基建支出的违纪手法;也有采用串通财政局,双方联手,直接减免历年财政欠拨救灾资金的行为;有通过设立下属企业,采取拨付救灾款购买粮食进行加工等手法,再通过账外账和私人账户,间接转移救灾资金,将救灾资金与个人资金合并使用,浑水摸鱼,从中为小团体和个人捞取好处;有利用向灾区灾民发放救灾物品时,收取费用,用于民政局的其它开支这样的恶劣行径。可以说是用尽一切手段,利用管理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机会中捞取个人和小集体的利益。 
  二是性质恶劣。救灾资金是老百姓的活命钱,中央财政挤出资金,专项安排,专门拨付到灾区,就是为了能够解决广大受灾人民的基本温饱问题,顺利渡过难关。这些资金,都是用来买生活口粮和基本生活资料的。是否及时、足额发放,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的生存。这样的资金,作为代表政府赈灾优抚的民政部门居然还想侵占挪用,其行为与职责背道而驰。特别是少数干部的做法更是令人难以理解,已经违反了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准则和公民的道德底线。在群众受灾、需要粮食解决温饱问题时,他们还要收取救灾物资发放费。如此行为,让人觉得可耻、可恨、又可悲。  
  【检查思路与方法】  
  一、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检查救灾资金,最主要的特点是涉及面广。如何在较短时间内,既保证检查面,又保证检查质量,一直是个难题。解题的办法,就是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检查中,首先要选择救灾资金量大的地方全面铺开检查。同时,在工作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要善于分析检查中掌握的情况,找出资金管理混乱的重点地区,实施重点突破,查深查透,并深刻剖析问题的性质及产生的原因,确保检查质量和成效。 
  二、有目的扩大检查范围 
  一个单位财务管理混乱,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专项资金之间,会存在相互转移、挪用、填补缺口等问题。因此,对财务管理较为混乱的单位,可以除救灾资金外,对其他专项资金也同时进行检查,并注意不同专项资金之间的往来关系。通过扩大检查范围,会有意外的线索被发现。 
  三、抓住关键环节实施检查 
  一个检查项目,首先要选准突破口。检查中,只要抓住这一点,就可以牵一发而动全身,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救灾资金来说,资金的具体流向就是突破口。只要紧紧抓住资金流向这个关键,跟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就可以对救灾资金实施全过程检查,违纪问题也就很容易被发现。 
  四、要善于从疑点中发现问题 
  在检查过程中,要善于观察周围事物,用心去发现可能存在的疑点,寻找违纪问题的蛛丝马迹。如这次检查发现的挪用救灾资金用以建设办公大楼,当年救灾资金节余结转下年等问题,都是疑点,最后经过检查得以证实。因此,对反常的基建工程、预算决算资料,都可以多加留意,会给检查工作带来意外收获。 
  【处理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发出了处理决定:对该省挪用救灾资金近2000万元作结算抵扣处理,并建议GS省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违纪动机与原因】 
  GS省财政困难,部分地、市、县表现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民政部门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顾灾区灾民的贫困现状,擅自动用本已有限的救灾资金直接用于基建支出和发放工资,截留国家对灾区灾民的关怀和温暖。分析产生问题的动机与原因,主要有: 
  一是部分干部私欲膨胀,对群众疾苦漠然置之。没有经济能力,却仍要讲排场、摆阔气,建造办公大楼,顺便建设宿舍。在资金来源不足时,就动救灾资金的念头。追究根源,还在于部分干部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在这种错误的人生观点引导下,个人私欲极度膨胀,心中只有个人和小集体,没有广大群众。受灾群众的疾苦对他们来说无关紧要,可以漠然置之。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他们来讲,只是走过场,一种必要的形式而已。因此,在思想上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教育非常必要,通过全面深入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在日常工作中加以落实、实践。只有通过学习和教育,树立正确人生观,这些干部对违纪问题的严重性才会有一个正确认识,同样的问题才可能不再发生。 
  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从检查发现的民政局违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该局违纪手法并不高明,有的还十分简单。只要懂得基本的财务知识,加上认真的工作态度,上述问题是不难发现的。对民政系统管理救灾资金行为,既有审计监督,又有财政监管,而且违纪问题最早从1998年就已经存在,应该早就发现。其中的关键原因在于不管是审计监督还是财政监管,虽然形式上存在,但是实际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财政部门,不仅未履行应有的监管职能,而且还与民政局联手违纪。因此,在不断增强各种行政监督力量的同时,注重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确保各种监督力量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起到对违纪问题的威慑和纠正作用,也十分重要。 
  【教训与启示】 
  一、完善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防止截留挪用现象发生 
  财政部应尽快出台有关救灾资金专户管理的文件规定,与国库调拨资金制度紧密结合,将中央救灾资金与其它资金分离开来,做到单独调拨,专户储存,切实保证救灾资金的封闭运行和安全使用,不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可乘之机。 
  二、对民政部门提供一定的事业费,确保救灾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贫困地区的民政部门除了保工资外,办公经费严重不足,直接影响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同时也导致个别民政局挤占救灾款用于购买汽油、支付运粮车费等。因此,中央可结合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在下拨救灾款时,配套拨付一定比例的救灾资金管理发放事业经费,从而堵住民政部门因为救灾事业费不足而挪用救灾资金的口子,保证救灾资金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三、在中央救灾口粮款的使用上,可以试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 
  可以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一些效益高、信誉佳、质量好的粮食生产企业,担负灾区灾民口粮的加工和运输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将救灾口粮款拨付到企业,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资金滞留时间,形成中央、省、地财政与粮食销售部门直接的购销关系。最终实现县级民政部门对灾区灾民发票不发钱,切实保证专款专用。 
  四、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监管 
  明确民政福利企业的经营目标和产权性质,规范民政福利企业财务行为和会计基础工作,防止借民政福利之名逃避国家税收的违规作法,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经营利润的使用实行有效监管,充分保证民政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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