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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收入偷逃税收

  
  隐匿收入偷逃税收

 

  【背景材料】

  DZ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DZ石化)是1998年1月由云南DL公司(下称DL公司)与青海ZQ公司(下称ZQ公司)合资组建的石油经营公司。ZQ公司出资1500万元,占51%的股份;DL公司以下属一油库的土地、设备等资产作价1400万元入股,占49%的股份。DZ石化同时接收该油库职工90人。1998年2月,DL公司又将8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ZQ公司,形成ZQ公司占75%的股份,DL公司占25%的股份。
  组建后的DZ石化占地面积260多亩,拥有一条728米长的铁路专用线,23000立方米的储油库,下设5个分公司,15个投资联营单位,300多名员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ZQ公司经理谢某担任。双方商定在联营前5年,无论DZ石化经营效益如何,每年均支付给DL公司100万元作为联营收益,此外DL公司不再分利或承担亏损。DZ石化的经营管理活动实际上由谢某一人操纵,DL公司虽作为联营一方,但实际上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不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甚至连公司会计报表都看不到。这种情况曾引起原DL公司职工的强烈不满,并向上级部门作了反映,要求终止联营,但没有得到采纳。DZ石化自成立以来未接受过财税部门的检查。
  2002年2-5月,根据群众举报,财政部门先后2次派出核查组,在公安、税务部门的通力配合下,查出该公司账外设账,隐匿销售收入24000万元,偷逃国家税收3231万元的违纪事实。4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这一曾被公安部和YN省委列为重点督办的偷税大案顺利告破。

  【违纪事实】

  一、违纪事实
  1999年5月至2001年11月,DZ石化在其总经理谢某等人的谋划和操作下,通过账外设账,转移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24000万元,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3521万元;通过伪造和重复使用银行付款单据,虚列支付货款4100万元,骗取抵扣增值税进项税503万元。扣除已取得的购货进项税额1021万元和运费扣除税额11万元,该公司偷逃增值税2993万元,城建税149万元,教育费附加89万元,合计3231万元。
  二、违纪手段
  1、私设账外账,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收。对销售的油品实行开发票和不开发票2个价,将不开发票的现金收入累计19500万元存入XY县农行“秘密”帐户,隐匿销售收入,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2839万元。
  2、坐支销货现金,偷逃税收。谢某等人从公司销售油品的现金收入中累计坐支现金674万元,用于请客送礼、个人消费等挥霍活动,少计销售收入674万元,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98万元。
  3、伪造付款凭证,偷逃税收。为达到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目的,在谢某的指使下,公司会计伪造和重复使用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6份,虚列支付货款4100万元,骗取税务机关抵扣进项税额503万元。
  4、转移销售收入,偷逃税收。在既没有发生代销售费用,也没有发生代销售手续费收入,更没有代销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编造“代销售油品”业务,将公司自购自销油品的部分收入4018万元以“代销售收入”的名义转移到下属实业开发公司的账上,下属公司把该项收入放在“其他应付款—代中转户”科目,没有申报纳税,形成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584万元。
  三、违纪特点
  1、账外设账,具有隐蔽性。该公司设置了A类、B类、C类3套账,A类账对外公开,核算已纳税部分;B类和C类账不对外公开,只有总经理谢某等少数几个人知道,核算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收的部分。为避免3套账之间互串,谢某甚至将购进油品的金额达6898万元(含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隐藏在家中不交会计记账。
  2、编造虚假业务和凭证,具有欺骗性。为达到偷税的目的,编造“代销售油品”业务和“代中转油品”业务,掩盖公司自购自销业务,其伪造付款凭证骗取进项抵扣等手段具有较大欺骗性。

  【检查思路与方法】

  一、暗中核查
  由于是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问题的真实性尚不能确定,同时该公司人员情况复杂,经营的又是易燃易爆品,过早暴露意图,可能会发生意外变故。所以以财务检查的名义进驻企业,暗中核查举报问题,使核查能在对方的“配合”下顺利实施。
  二、查访结合
  对DZ石化提供的A类账销售收入、采购成本、应交税金和银行存款等的核查,均未发现问题。转查“油料管理部”和“计划采购部”的《入库计量单》和《货物运单》,发现油品的购、销、存与A类账的数字明显不符,再查“油料销售部”的《销售日报表》,发现销售收入与A类账也存在巨额差异。多购的油品和少计的收入到哪里去了?带着这些疑问,核查组不动声色,边查账,边找职工谈话,得到“知情人”的帮助,获取了账外账的银行存款账号和销售部现金收入台账,查实了DZ石化在隐匿销售收入、偷逃巨额税收的问题。
  三、多方合作
  由于核查发现的问题已涉嫌犯罪,同时进一步核查可能打草惊蛇。为稳住对方,检查组以“有其他工作任务”为由,暂时撤离DZ石化。同时迅速向省政府作了汇报,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介入了此案,并于2002年5月26日在KM机场截获并留置了身带护照的总经理谢某。5月27日,由公安和消防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检查组”进驻DZ石化,暗中对油库采取了保护性措施;半小时后,财政等部门组成检查组,第二次进驻DZ石化继续进行财务检查。由于已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核查人员解除了顾虑,放开手脚,连夜核查,终于在法律规定的留置时间内取得了足以立案的证据。公安机关立即采取行动,拘留了其他3名涉案人员,并搜查出了大量犯罪证据。

  【处理结果】

  DZ石化在总经理谢某的谋划和操作下,采取账外设账,转移、隐匿销售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收3231万元,占当期应纳税收的78.7%,严重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旧)、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新)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发出了处理决定,由税务部门补征偷逃的所得税等,并处一倍的罚款。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收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将此案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谢某等人执行逮捕,并查封、扣押了谢某等犯罪嫌疑人价值400余万元的涉案钱款和物品。不久,该案涉嫌偷税问题已侦查终结,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违纪动机与原因】

  一、牟取私利是主要违纪动机
  分析DZ石化偷逃国家巨额税收的动机,与公司总经理谢某密切相关。谢某原是QH石油公司的一名职工,后承包经营ZQ公司并担任公司经理,期间公司曾因偷漏税被税务部门查处过,同时还被某单位以诈骗货款为由起诉。由于谢某经营不善, ZQ公司负债累累,公司的一加油站也被QH石油公司收回,实际上已丧失了经营获利的能力和条件,于是谢某变更了公司注册地,以ZQ公司的名义到云南DL参与联营。谢某操控ZQ公司和DZ石化的经营活动,撇开联营方,未经公司集体研究,采取账外设账、隐匿收入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收,主要是出于谋取私利的犯罪动机。
  二、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违纪的主要原因
  对于资产优良、业务稳定的公司而言,偷逃国家税收是不符合其长期利益的。在本案例中,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DZ石化的违法行为只是由于谢某个人的道德问题,还应该通过考察DZ石化的股权结构去发现更深层次的原因。
  DZ石化的2个母公司——DL公司与ZQ公司都是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其中, DL公司拥有DZ石化的25%股权,但该公司为获取固定的股权收益,不干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甚至连最起码的知情权都不行使; ZQ公司原本就由谢某承包经营,更无法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实质性的监控。这样,身兼董事长和总经理二职的谢某便失去了公司所有者的制约,可以完全操控DZ石化的经营,为所欲为。
  DL公司为了获取固定的收益而放弃投票权,不干预DZ石化的经营活动。但相对于类似的无投票权的优先股股权,在DZ石化组建之初的协议中并没有同时赋予联营5年后DL公司持有部分股权对DZ石化的利润优先分配权和清算资产的优先追索权。DL公司投资作价735万元,按协议5年后只收回500万元。所以,一旦DZ石化的经营情况恶化,将会威胁DL公司剩余投资的安全。DL公司从事这样一种对自己没有多少好处的投资行为,同时根据其签定固定收益协议的做法和职工向上级部门提出的终止联营的要求,可以推知DL公司的投资行为是迫于外来压力而为的。因此, DL公司缺乏监督、干预DZ石化经营行为的动力也是不难理解的。
  对于ZQ公司而言,被谢某承包,就意味着公司经营全部由谢某操纵。承包制应当在已经存在一套对公司和承包人规范和严格的监督机制的前提下实行,这样才能保证被承包公司资产的增值和经营活动合乎承包合同之规定。这是因为,承包人不但拥有经营权,而且拥有部分的资产处置权;承包人具有相当大的信息优势;同时,承包人的行为很难像一般公司的经理人那样受到股东的实时监督,承包人除了上缴一定数额的盈利,不需要向任何人负责。在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里,承包制也仅仅在少数行业和企业中实行,因为它并不是一种可以真正有效实现权力制衡和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形式。
  DL公司受制于外来压力, ZQ公司被个人承包,DZ石化股东缺位,三者都不具有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

  【教训与启示】

  一、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制度。这种委托代理制度在促进公司有效运作的同时也会带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由此产生代理人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委托人的权利,以及给予部分委托人歧视性待遇等问题。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就是要将这些问题产生的成本降到最小,为股东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公司治理是建立在关键条件的基础上演化出来的一整套制度支持系统,其核心是让所有者的约束力量可以到达公司管理层,从而尽可能使得管理层的目标和所有者的利益相一致,藉此解决代理人激励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这里所谓的关键条件是:第一,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形成的。如果政府不断地从各方面“治理”公司,到处充满行政干预,不可能形成好的公司治理环境;第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公司所有者多元化基础之上形成的,在国有独资或“准国有独资”、银行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公司的所有者是“虚幻”的,遥不可及,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也不可能真正代表所有者的权益,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也就谈不上真正的公司治理。可以想象,没有真正有效的公司治理,经营者就可能发生“道德风险”,甚至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为牟取个人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建立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首要的是促成上述2项关键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止类似DZ石化谢某等人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DZ石化从成立之初就开始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偷税,而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偷逃如此巨额的税收而未被有关部门发现,这一方面由于犯罪分子很狡猾,手段隐蔽;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力,执法不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当前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依然严重,假账泛滥、会计信息失真、偷逃税收、粉饰业绩等已成为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现象,监督检查一刻也不能放松。要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把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始终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始终。同时,还要调整监督内容与监督方式,把事后与事前、事中监督结合起来,实现监督管理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另外,要将处理人与处理事、行政处罚与法律处罚、内部通报与媒体曝光相结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监督检查的威慑力。同时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银行等执法监督部门的沟通联系,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互相支持,落实移交制度,建立完善的执法和监督机制,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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